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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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饶商联合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已于2018年9月20日上饶饶商联合总会第二届理事会换届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饶饶商联合总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of Shangrao Entrepreneurs,缩写:ASE。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上饶籍自然人为主要出资人的企业和各异地上饶商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服务饶商、引领饶商、凝聚饶商,促进饶商在全国的商贸交流、投资和发展,返乡创业,回报桑梓。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饶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饶市商务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上饶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中共上饶市商务局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饶市凤凰中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附楼3楼。

本会网址:www.rslhh.com

本会邮箱:srsrslhh@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异地上饶商会规范化建设,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关系,发挥好沟通在外饶商与当地政府、籍贯地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商业信息咨询,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利;

(四)培育新生代饶商创新创造能力,助推饶商会员与全国各地域经济、技术、贸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畅通饶商了解乡情渠道、参政议政渠道, 鼓励饶商参与家乡建设;

(六)组织出版内部刊物,建立本会网站,加强宣传,发展和完善饶商文化,提升饶商品牌形象;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各自所属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申请书;

(二)入会须有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委托联合总会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异地上饶商会的会员,以属地商会报送名单为准,纳入总会会员名册,为总会团体会员,享受总会会员权利,履行总会会员义务。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三张。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纪守法,依法诚信经营;

(七)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联合总会常务会议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教育;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有犯罪记录证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届中召开,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方能通过;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能履行理事义务,承担理事责任;

(三)在各自所属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二)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名誉职务人选; 

(三)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联合总会常务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联合总会常务会议,由常务副会长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原则上设区市以上城市异地上饶商会会长必须是常务副会长。

联合总会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副会长3次不出席联合总会常务会议,自动丧失参加联合总会常务会议资格。

第三十二条 联合总会常务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2/3以上的常务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联合总会常务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联合总会常务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  联合总会常务会议职权:

联合总会常务会议除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外,还应履行以下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建议理事会增补或罢免负责人,报理事会审定;

(三)其他应当由联合总会常务会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联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联席会长会议,原则上由各驻外省级以上上饶商会会长组成。

联席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联席会长出席方能召开。

    联席会长2次不出席联席会长会议,自动丧失参加联席会长会议资格。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长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2/3以上的联席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联席会长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联席会长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八条  联席会长会职权:

联席会长会行使以下职权,并对联合总会常务会议、理事会负责。

(一)研究会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抓好落实,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联合总会常务会议审议;

(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用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商会运转正常;

(三)检查理事会、联合总会常务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 对重大问题进行酝酿,提交联合总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以上领导(含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四家发起商会会长在总会任职届满后,不再继续担任实职的,可聘为总会名誉会长(或荣誉会长)。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长会议审议,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常务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联席会长会议、联合总会常务会议或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联合总会常务会议或理事会批准;

(八)参加理事会会议、联合总会常务会议、联席会长会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联合总会常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联合总会常务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需向总会报送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内容包含:会员服务、组织活动、慈善公益、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联合总会常务会、联席会长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联合总会常务会议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0日上饶饶商联合总会第二届理事会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