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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饶商关爱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1-13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数:15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饶饶商关爱基金会,英文译名:The Care Foundation of Shangrao Entrepreneurs,缩写:CFSE。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是对上饶饶商联合总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为关爱上饶籍失学与留守困境儿童、扶贫济困、社会公益等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凝聚全国各地饶商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慈善公益事业,让更多的饶商关爱家乡的失学与留守困境儿童,扶贫济困、安老扶幼,共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上饶饶商联合总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上饶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上饶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饶市凤凰中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大楼附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上饶饶商联合总会会员单位、个人以及上饶籍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二)关爱以上饶籍为主的失学与留守困境儿童;救助上饶市内困难群体和全国各地上饶商会会员因突发性困难需紧急救助的人员;
    (三)扶贫济弱,开展助孤助困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发挥饶商产业优势,通过农产品销售、项目开发、产业培植等帮扶活动,助力农村贫困群众脱贫工作;
    (四)关爱身边好人,救助因病因灾因残需要帮助的爱心人物、道德模范、爱心家庭、义工等爱心人士;参与上饶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需要救助的项目;
    (五)开展关爱公益的宣传教育、业务交流活动,资助相关项目;
    (六)实施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的其它公益、慈善项目;
    (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为增加基金会资金积累进行适度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章程;
    (四)有团队管理或社会公益活动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公益目的,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参加基金会重大事务的决策;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以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创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行使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理事会秘书处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在理事长不能正常行使理事长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代理行使理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拟定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五)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基金会年度验资报审工作;
    (十)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接受饶商联合总会会员单位、个人以及上饶籍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会财产保值增值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组织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关爱以上饶籍为主的失学儿童、留守困境儿童;
    (二)救助上饶市内困难群体和全国各地上饶商会会员因突发性困难需紧急救助的人员;
    (三)扶贫济弱,开展助孤助困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发挥饶商产业优势,通过农产品销售、项目开发、产业培植等帮扶活动,助力农村贫困群众脱贫工作;
    (四)关爱身边好人,救助因病因灾因残需要帮助的爱心人物、道德模范、爱心家庭、义工等爱心人士;
    (五)参与上饶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需要救助的项目;
    (六)开展关爱公益的宣传教育、业务交流活动,资助相关项目;
    (七)实施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的其它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市性、饶商联合总会会员内部,资金预计在5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剩余财产捐赠给上饶市内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二)剩余财产捐赠给上饶市内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