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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饶商关爱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3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数:25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下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基金的募捐、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接受物资捐赠,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三条 本基金会基金由饶商联合总会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以及上饶籍企业、组织或个人自愿捐赠,以上饶籍失学与留守困境儿童、扶贫济困、社会公益等为主要救(资)助关爱对象。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渠道
    1、接受饶商联合总会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以及上饶籍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2、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收益;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募捐程序
    1、发起募捐。由秘书处按照本基金会章程、理事会通过的年度资(救)助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在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发起募捐活动。
    2、接受捐赠。接受捐赠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接受捐赠时应当即向捐赠者出具凭证、票据。
    3、秘书处接受物资捐赠,应出具收据。
    第六条  基金募捐方法:
    1、日常募捐。秘书处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接收会员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机构或个人的捐赠。
    2、定向募捐。对需要特殊资助的项目或特别救助的对象,理事会可视情况发起定向募捐。
    3、专项募捐。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内,通过组织义卖、义演、义画、义拍等不同形式的专项募捐活动,募集关爱基金。
    4、其他募捐活动。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关爱基金使用原则:
    1、收支预算。秘书处应作出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由理事长审定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管理收支。
    2、专款专用。关爱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不得用于一切非慈善公益性活动。
    3、重点使用。关爱基金必须保证用于最急需的重点项目和最急迫的重点对象。列入资助的项目和资助的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按程序确定。
    4、定向使用。关爱捐款中属于捐赠人定向捐赠的,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定向实施。
    5、均衡使用。关爱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并保证留有一定的保底资金。
    第八条  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以上饶籍为主的失学儿童、留守困境儿童;
    2、救助上饶市内困难群体和全国各地上饶商会会员因突发性困难需紧急救助的人员;
    3、扶贫济弱,开展助孤助困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发挥饶商产业优势,通过农产品销售、项目开发、产业培植等帮扶活动,助力农村贫困群众脱贫工作;
    4、关爱身边好人,救助因病因灾因残需要帮助的爱心人物、道德模范、爱心家庭、义工等爱心人士;
    5、参与上饶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需要救助的项目;
    6、开展关爱公益的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资助相关项目;
    7、实施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的其它公益项目或与公益事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基金使用方式
    1、临时性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求学救助、灾害救助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2、定向性救助。即按捐赠人意向用于指定项目或对象。对有特殊需求的对象,如因求助数额较大,可开展专项募集活动。
    3、项目性资助。即对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慈善公益项目实施资助。
    第十条  基金使用审批
    1、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由秘书处按计划组织实施。
    2、救助性支出审批。
    (1)属于临时救助的,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含)的,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把关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提请理事长决定。对紧急救灾或救助的,由秘书长报理事长 同意后迅速组织实施,并向理事会汇报。
    (2)属于定向性救(资)助的,凭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同意后实施,并向理事会汇报。
    3、项目性资助审批
    5万元以下(不含)的,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后提请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慈善基金运营。由秘书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和运营,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促进关爱基金的增值。但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二条  关爱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
    第十三条  慈善基金帐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按时向理事长、监事长报送会计报表。年报收支情况必须向理事长、监事长和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应及时登记物资帐册,建立入库清单。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保证收入及时进入关爱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对资助项目和救助对象实行使用效果追踪制度,签定救助或资助协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全体会员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关爱基金不得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审计。基金会在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和基金会负责人离任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全体捐赠人的监督和查询,定期向全体捐赠人公布关爱基金收支使用情况;严格健全基金收支台账,及时公开公示基金用向,随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关爱基金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若本基金会发生注销变故,关爱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本基金会委托其他公益组织继续使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基金会必须将基金审计情况和基金委托情况通报给明确的捐赠人。
    第二十三条 本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关爱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饶饶商关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