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饶商联合总会自律惩戒制度
(经2014年12月27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会内自律工作,健全商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饶商企业整体素质,根据《上饶饶商联合总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饶饶商联合总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商会声誉和商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上饶饶商联合总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上饶饶商联合总会秘书处提出,交商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定。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上饶饶商联合总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4年12月27日上饶饶商联合总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